(2015)长法监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诉人王国斌与杨建国爆炸、敲诈勒索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长法监字第01号王国斌:你因你与杨建国爆炸、敲诈勒索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02)郊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3)长刑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1、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爆炸吴志民住房是卫明俊让帮忙报复吴志民,爆炸正大家电超市是卫永刚让你帮忙为他出气,看守所牢头狱霸曾对你殴打、威胁、利诱、教唆让你一人承担罪名,庭审中卫明俊、卫永刚、卫俊明、王阳明的证言与四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相互矛盾;2、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裁判,公诉机关并未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人民法院判决你犯敲诈勒索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审认定你主观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爆炸相威胁的手段向卫明俊、卫俊明、卫永刚父子索取共计18000元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4、认定罪名错误,爆炸和通过爆炸获得雇主利益属于牵连关系,应按爆炸罪定罪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诉,请求对敲诈勒索罪重新审判。本院审查认为:(一)关于事实与证据。经查,证人卫明俊的证言,证明你在爆炸了吴志民家后,携带炸药包对他进行敲诈,他出于害怕两次共给你10000元的事实,与你曾交待拿炸药包去要钱的内容相互印证。证人卫俊明、卫永刚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和借条等证据,证明你在爆炸了正大家电超市后向他们父子威胁索取8000元钱的事实,与你曾供述向卫俊明父子索取8000元的事实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证明你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向卫明俊、卫俊明、卫永刚父子索取共计18000元的事实。你在申诉中所提卫明俊、卫永刚让你报复他人或帮忙出气,看守所牢头狱霸曾对你殴打、威胁、利诱、教唆让你一人承担罪名的事由,因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二)关于诉讼程序与罪名的认定。经查,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你爆炸吴志民家后向卫明俊索取现金1万元,爆炸正大家电超市后向卫永刚及其父亲卫俊明索要好处费,卫永刚以借款形式付给王国斌现金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采用爆炸相威胁的手段向卫明俊、卫俊明、卫永刚父子索取共计18000元人民币,该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本案当中,起诉指控认为你构成爆炸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你犯爆炸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据此做出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现书面通知驳回,望服判息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