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高巧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06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巧媛。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巧媛、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