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90年1月1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12月1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需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邓某某交纳。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雷净松人民陪审员 谭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