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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体育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县体育局,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亚涛,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耀,经理。上诉人泗阳县体育局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购销合同纠纷,而非加工承揽关系。该合同签定地、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泗阳县,所以,泗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