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8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与孙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孙丽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8076号原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世纪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7906-7。委托代理人:张向群(特别授权),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娜,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9日,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