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蒙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