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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韩某,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以与被告刘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行和好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