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常行执字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邹召青、彭秋连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召青,彭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常行执字83号申请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吕秋明,局长。被执行人邹召青。被执行人彭秋连,系邹召青之妻。申请执行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邹召青、彭秋连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没有履行能力,且二人长期不在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常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卫成审判员  贺传衡审判员  吴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