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行执字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邹召青、彭秋连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召青,彭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常行执字83号申请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吕秋明,局长。被执行人邹召青。被执行人彭秋连,系邹召青之妻。申请执行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邹召青、彭秋连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没有履行能力,且二人长期不在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常人口计生征字(2014年)第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卫成审判员 贺传衡审判员 吴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