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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缙执民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朝阳与吕岳蓉、涂志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朝阳,吕岳蓉,涂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缙执民字第824号原告:吕朝阳,农民。被告:吕岳蓉,农民。被告:涂志锋,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朝阳与被执行人吕岳蓉、涂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