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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滴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房甲云与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甲云,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滴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房甲云,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下亮子乡综合村*组。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河乡北山后。投资人徐鲁平,男,矿长。房甲云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劳动报酬争议一案,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鸡劳人仲裁字第2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房甲云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兴宇平煤矿应支付申请人房甲云案款7,605.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605.0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现向执行法院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滴法执字第1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