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2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生于1977年2月2日,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岀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向晶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谈力伟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