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中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悲鸿,张中成,邱凡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邱悲鸿,男,49岁,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乡武庄村委大邱庄东组。被执行人张中成,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孙召乡武庄村委大邱庄,身份号码412828195102013672。被执行人邱凡立,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孙召乡武庄村委大邱庄,身份号码41282819600506365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蔡县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中成、邱凡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4年6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中成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召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中成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召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