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月娇与姜广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娇,姜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娇,女,汉族,无业,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姜广彬,男,汉族,职工,住东明县。王月娇与姜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逯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