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箭运输毒品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1095号罪犯唐箭,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高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2006年6月15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200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8日止)。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唐箭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连续两个计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经履行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唐箭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