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刘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梁某某,当庭,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马 晶 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杰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成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