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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刘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梁某某,当庭,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马     晶     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杰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成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