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非诉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泺口街道办事处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城管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非诉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利,局长。委托代理人耿猛,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殷昭利,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珍,主任。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城管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济天城执综处字(2014)第0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济南市天桥区金牛社区南候东街进行社区便民菜市场工程的建设施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济天城执综处字(2014)第0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9月2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济天城执综处字(2014)第05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200000元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