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郭金富与鲁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富,鲁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被执行人:鲁礼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郭金富与被执行人鲁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118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鲁礼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鲁礼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四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