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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颜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跃进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孟浩,身份证号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婧,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身份证号码:******************,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婷,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身份证号码:******************,该公司职工。被告:颜军,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