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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秀海、张超与周磊、张晓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海,张超,周磊,张晓冬,陈舟,王永胜,韩传兵,晋秀文,张大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海,个体经商。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个体经商。上述二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友培。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磊,工人。委托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舟,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胜,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传兵,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秀文,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典,公司员工,(租房居住)。上诉人张秀海、张超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晓丽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