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孟金星与谈冬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金星,谈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97-1号申请执行人:孟金星,务工。被执行人:谈冬冬,工头。申请人孟金星与被执行人谈冬冬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谈冬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谈冬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25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明翠审 判 员 郭跃才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