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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潘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潘冬琴,潘必凯,陈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京桥小区。负责人谢陈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潘冬琴,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必凯,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光忠,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永嘉县,现居住温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桥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冬琴、潘必凯、陈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忠名下的牌照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忠在温州市新亚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额7.5万元);同日又查明被执行人潘冬琴在温州福缘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出资额25万元为限)。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4300元与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