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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素珍申请执行苏秀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珍,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杨素珍,女,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烽火镇小应村。被执行人苏秀,女,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烽火镇小应村。申请执行人杨素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礼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苏秀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秀应按照(2014)礼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赔偿申请执行人杨素珍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损失共计936元,并按本村规定的土地档次退还申请执行人杨素珍四等坡地或四等坡地以上档次土地0.78亩,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现该案执行款共计1036元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杨素珍已领取该款,土地0.78亩亦交付申请执行人杨素珍,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礼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