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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某某有限公司随即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2569元,向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本金及利息450万元,申请执行人福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