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月林与XX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45号申请执行人周月林。被执行人XX文。周月林与XX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0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XX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月林欠款7260元。因被执行人XX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月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XX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0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