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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月林与XX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45号申请执行人周月林。被执行人XX文。周月林与XX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0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XX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月林欠款7260元。因被执行人XX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月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XX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0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