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付宝强与宽甸广利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宝强,宽甸广利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付宝强委托代理人孙洪玉,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宽甸广利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镇新丰村1组。法定代表人:孙希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宝强与被告宽甸广利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人民陪审员 隋 昕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晓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