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章晴、戴爱春与戴爱春、罗海明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晴,戴爱春,罗海明,罗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章晴。委托代理人:朱磊,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凡,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爱春。委托代理人:吴袆颖。被告:罗海明。被告:罗钦。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晴诉被告戴爱春、罗海明、罗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晴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晴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晴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