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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章晴、戴爱春与戴爱春、罗海明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晴,戴爱春,罗海明,罗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章晴。委托代理人:朱磊,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凡,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爱春。委托代理人:吴袆颖。被告:罗海明。被告:罗钦。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晴诉被告戴爱春、罗海明、罗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晴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晴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晴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