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梓文与被执行人杨帮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梓文,杨帮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谢梓文。被执行人杨帮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帮进在银行的存款62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建辉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綦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