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自义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自义,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29号原告郭自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辉,男,成年。原告郭自义诉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