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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苗某、殷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某,殷某某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李莉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原吴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勤。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长松、陈阳,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原吴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勤。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苗某、殷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苗某、殷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有的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4)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书元审判员  孔德峰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