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褚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褚某,19XX年X月XX日出生。被告石某,19XX年XX月X日出生。原告褚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书记员李瑶峰担任记录。现原告褚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褚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善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