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褚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褚某,19XX年X月XX日出生。被告石某,19XX年XX月X日出生。原告褚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书记员李瑶峰担任记录。现原告褚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褚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善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