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219号原告田某某,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