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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219号原告田某某,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杨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儒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