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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8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项苏农,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故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