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邱四与湖北广水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元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11-3号申请执行人邱四。被执行人湖北广水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燕斌。被执行人朱元华。被执行人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华。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11-1号查封裁定,查封了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原北门烟草仓库)新开发楼盘“凤凰城”2号楼房屋二套,分别为2-2-1302号房建筑面积145.01㎡、2-2-1202号房建筑面积145.01㎡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原北门烟草仓库)新开发楼盘“凤凰城”2号楼房屋二套,分别为2-2-1302号房建筑面积145.01㎡、2-2-1202号房建筑面积145.01㎡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董凤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