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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管铁旦诉管刚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铁旦,管刚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管铁旦,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管刚旦,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铁旦诉被告管刚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管铁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管铁旦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