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管铁旦诉管刚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铁旦,管刚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管铁旦,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管刚旦,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铁旦诉被告管刚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管铁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管铁旦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