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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金忠与刘加银、朱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陈金忠,个体从业者。被告刘加银,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朱亚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忠与被告刘加银、朱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陈金忠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