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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蔡晓燕与姚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燕,姚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393号原告:蔡晓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歌、陈琪燕。被告:姚闯。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燕诉被告姚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晓燕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