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潘正佳与刘挺、莫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挺,莫丽萍,潘正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挺。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丽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正佳。上诉人刘挺、莫丽萍与被上诉人潘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刘挺、莫丽萍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挺、莫丽萍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挺、莫丽萍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挺、莫丽萍撤回上诉。二审上诉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刘挺、莫丽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