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高山顺畅商贸中心与周金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031号原告北京市高山顺畅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东黄垡村东。法定代表人代长山,经理。被告周金松。原告北京市高山顺畅商贸中心与被告周金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北京市高山顺畅商贸中心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高山顺畅商贸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高山顺畅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北京市高山顺畅商贸中心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