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华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华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谢恒,陈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华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谢恒,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执行人:陈海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华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谢恒、陈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华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谢恒、陈海涛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华朗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肇庆市汇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谢恒、陈海涛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明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