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孙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梅艳与被告范建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x,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640号原告梅x,女,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范xx,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梅x与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x于2015年5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x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