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罗某,无业。被告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谷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