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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艾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春平,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树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春平、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在平泉县永安乡登记结婚,现在已多年,结婚证已经丢失,也无法查实相关档案。婚生子陈军1986年3月24日生,现年29周岁,已成家单独生活。我们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了,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了。我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党坝镇暖泉村3组房院一处,砖混结构房屋三间,小房一间。三间房屋是1987年春季3月份盖的,我们的父母现在都已经过世了,小房是1996年盖的,房子都在被告陈某某名下。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2011年向严素英借款5000.00元,艾国山5000.00元,艾国林10000.00元,艾国青50**.00元,艾国良5000.00元,张秀友7000.00元,李燕10000.00元,李占荣7000.00元,刘树祥10000.00元,艾国10000.00元,总计74000.00元,都是我儿子陈军结婚时我们借的,用于在承德万和城给他买楼用了。被告陈某某口头辩称:我们是1986年登记结婚的,当时领结婚证了,但是结婚证丢失了,孩子已经独立生活。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她只是在外打工,我们也没有打架生气。如果不是因为在外打工挣钱我们肯定是在一起,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婚前个人财产。房子是1987年我们父母和我们一起盖的,我们当时什么都没有。我们父母现在已经过世了。原告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都对。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向法庭出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本院审查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生子陈军1986年3月24日生,现年29周岁,已成家单独生活。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党坝镇暖泉村3组房院一处,砖混结构房屋三间,小房一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2011年为其子陈军结婚在承德万和城买楼房向严素英借款5000.00元,艾国山借款5000.00元,艾国林借款10000.00元,艾国青借款5000.00元,艾国良借款5000.00元,张秀友借款7000.00元,李燕借款10000.00元,李占荣借款7000.00元,刘树祥借款10000.00元,艾国借款100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总计74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三十年之久,婚生子亦已成家,原被告相互扶持,相濡以沫生活了多年,这充分说明了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比较牢固。本案通过庭前调解和庭审调查,被告始终坚持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可见其对二人之间夫妻感情比较珍惜,确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程度的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家庭婚姻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华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