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冬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辉庭,林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凯兴小区9号楼底层08号。负责人王洪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辉庭,男,汉族,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冬菊,女,住遂宁市船山区。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4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辉庭、林冬菊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