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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张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张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彭立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家斌,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满族,该行职员,现住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孟庆红,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爱军,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铁岭县凡河镇大凡河村*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张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士炜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人民陪审员 :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郜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