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剑飞与刘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飞,刘凤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王剑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荣来,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飞与被告刘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