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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剑飞与刘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飞,刘凤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王剑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荣来,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飞与被告刘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