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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崑与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崑,马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王崑。被告马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崑与被告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腾 达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