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崑与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崑,马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王崑。被告马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崑与被告马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腾 达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