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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朱某甲,女,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朱某乙,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