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侍春元不服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及资产处置的批复》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春元,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武威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中行初字第10号原告侍春元,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志勋。委托代理人田云山。委托代理人方学儒。第三人武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旭昌。第三人武威市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保年。原告侍春元因不服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及资产处置的批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侍春元以拟对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武威市农机局用地处置方案的批复》提起诉讼,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侍春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侍春元承担。审判长 石建民审判员 叶志卫审判员 梁俊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