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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俊刚与魏广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广祥,徐俊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广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俊刚,农民。上诉人魏广祥与被上诉人徐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魏广祥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