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俊刚与魏广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广祥,徐俊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广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俊刚,农民。上诉人魏广祥与被上诉人徐俊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魏广祥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