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黄民初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686号原告陈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一 微信公众号“”